玩具ASTM F963標準介紹
1.1 材料品質
玩具中以用新的或復處理過的材料制成。如果使用復處理過的材料,必須將其精制以使其危險物含量符合1.3.1的要求。
1.2 易燃性
玩具中使用的非紡織品(不包括紙)材料不能是易燃的 ,上述易燃定義按照聯邦有害物質條例(FHSA)16CFR 1500.3(C)(6)(VI)的規定。為達到試驗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紡織物應符合16CFR 1610 的要求 。
1.3 毒性
1.3.1有毒物質---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須符合FHSA以及根據FHSA所頒布的有關規定。16 CFR 1500.85 中列出了不屬FHSA規定的某些種類的玩具。上述有關規定對有毒、腐蝕性的、刺激性的、敏化的、產生壓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質規定了限量。應注意的是,有些州對有毒物質的規定可能比聯邦規定更嚴格。
1.3.2食品的制造和包裝--- 與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與包裝都必須符合關于人類儀器制造、加工、包裝和貯存的衛生操作條例 21 CFR 110。
1.3.3非直接儀器添加劑---供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須符合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條例(FDCA)的有關要求。特別是21 CFR 110。
1.3.3.1 供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的標簽--- 由供與食品接觸的部件組成的玩具,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具,必須根據 2.8 的要求貼上標簽。
1.3.3.2 陶瓷中鉛鎘含量---用來或可能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例如:陶瓷茶具必須符合FDCA中 402 (2)(C)和FDA產品合格方針導則中的有關要求。
1.3.4化妝品---玩具化妝品必須符合 FDCA 中代碼為21CER的有關要求。其中適用于化妝品的規定見21CFR700-740。以化妝品中色素的有關規定見21 CFR中73,74,81和82。
1.3.4.1 另外,所有玩具化妝品必須符合本標準和FHSA條例的所有要求,但不包括16 CFR 1500.81和50.3(b)(ii)。
1.3.4.2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的要求因此將作為對兒童用品現行規定的補充。
1.3.5油漆和類似的表面涂層材料---用于玩具的油漆和其它類似的表面涂層材料必須符合根據消費者產品安全條例(CPSA)頒發的關于鉛含量的規定16 CFR 1303。
1.3.5.1本規定禁止使用鉛含量(計算成金屬Pb) 超過油漆總的非揮發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點零六(600ppm)的含鉛或鉛化量的油漆或類似的表面涂層。
1.3.5.2 此外,表面涂層材料中銻、砷、鋇、鎘、鉻、鉛、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質的金屬含量與其固體(包括顏料和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應超過表1所給出的相應數值。在將分析結果與表1中的值比較,確定符合性之前,應將它們根據8.3.4中的測試方法進行調整。可溶性含量必須按照5.3規定,通過溶解固體物質(包括顏料、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的干燥膜)進行測定。
表1:玩具材料中轉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注:單位:ppm(mg/kg)
元素:鉛(Pb) 砷(As) 銻(Sb) 鋇(Ba) 鎘(Cd) 鉻(Cr) 汞(Hg) 硒(Se)
限值:90 25 60 1000 75 60 60 500
1.3.6玩具化妝品,液體,糊劑,凝膠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玩具的化妝品和液體,凝膠及其它玩具上使用的流動有機物質由于清潔度不夠,保質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險。本要求為上述物質在使用中不產生微生物降解的情況下就清潔度和承受長期保質或/和污染的能力制定標準。
1.3.6.1 用于制造和填充玩具的水必須根據USP純水的細菌標準來制備。
注1—小心:制備純水有不同的方法,每種方法都可能對最終產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產設備是合格和無菌的,那么通過蒸餾生產的純水是無菌的。而另一方面,對離子交換柱和反相滲透儀要特別注意,因為它們為微生物污染制備系統和污染水流提供了場所。因此,需要經常進行檢測,特別是當這些裝置停止運轉超過幾小時后再使用時。
1.3.6.2 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質的配方必須使上述物質在保質期和合理可預見的使用中不能產生微生物降解。
1.3.6.3 對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質以及他們的組成成份的清潔度必須符合對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
1.3.7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來自昆蟲,鳥,嚙齒動物或其它動物寄生蟲侵擾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規范可能產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屬屑。確定不良材料的測試方法見"法定分析化學家協會的法定分析方??quot;的第16章。另外,無論是天然還是合成的纖維填充料都應滿足"賓夕法尼亞洲關于填充玩具的容量規定"的標題34,第47章,第47.317部分的要求。
1.3.8 DEHP(DOP)---奶嘴,搖鈴和咬圈DEHPI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已基)鄰苯二甲酸酯(也叫做鄰苯二甲酸二辛酯)。為了避免痕量DEHP(DOP)影響分析結果,當按照D3421 進行測試時,在測試結果中可接受的含量最高可達到固體物質總量的百分之三。
1.4 電/熱能
由額定電壓120V的分流電路操作的玩具必須符合根據FHSA發表的16 CFR1505的要求。
1.5 脈沖噪音
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時,玩具不能產生瞬間聲級超過138分貝(20微牛頓/平方米)的脈沖噪音。聲級測量必須采用16 CFR 1500.47 規定的儀器。測量時玩具和儀器與墻壁、天花板或其它大型障礙物相距都必須至少為1米。玩具火藥帽(TOY CAP) 在按 16 CFR 1500.47 測試時,其聲級水準不得超過138分貝,如果玩具火藥帽(TOY CAP)在按上述方法進行測量時聲級水準超過138分貝,必須按16 CFR 1500.86 (a)(6)要求有警告說明和給CPSC的通知。
1.6 小對象
本條款的要求是為減少對象對36個月以下兒童造成的攝入或吸入危險
1.6.1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應符合16 CFR 1501 的要求。如何確定哪一類玩具要符合本要求,有關標準見16 CFR 1500.50,1501和本標準附錄A1的部分內容。在執行本條款時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擠壓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塊或微小削屑或刮屑。紙片、纖維、沙線、絨毛、橡皮筋和線則不在本要求范圍之內。
1.6.1.1 在按第八條款進行使用和濫用的前和后,這些要求也適用于確定小件的可接觸性,比如小玩具和玩具部鞳A包括從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發聲部件,按鈕,或小片。
1.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氣球、書籍和其它紙制品;書寫材料(蠟筆、粉筆、鉛筆、鋼筆);唱片;造型粘土及類似制品;指甲顏料、水彩顏料或其它顏料套具。所有不受管制的物品清單已列明于16 CER 1501.3。
1.6.1.3 由成人組裝的,在組裝前含有潛在危險小件的玩具,應根據條款標識。
1.6.2口動式玩具
本條款要求涉及通過吹和吸反復開動的玩具,如發聲器。用嘴開動的玩具如含有松動的對象,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發聲器中的簧片,按本標準條款的程序,當空氣從吹口處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時,玩具內所含可置入對象不得從中脫離。
1.6.2.1 充氣玩具內的小對象在充氣或放氣時不得從玩具上脫離。
1.6.3供至少3歲(36個月)但小于6歲(72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戲機,應符合16CFR 1500.19 的要求.除紙打孔游戲機和類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歲(36個月)但小于6歲(72個月)兒童使用并含有小物體的玩具和游戲機應根據2.10.2要求標識。
1.7 可接觸利邊
玩具不能有可觸及的含潛在危險的利邊。供成人組裝以及在組裝前含有未經保護、有潛在危險的利邊的玩具,必須應按5.9加帖標識。
1.7.1含潛在危險的金屬利邊和下班利邊的定義見 16 CFR 1500.49。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按8.5至8.10的規定經過使用和濫用試驗前或/和后應符合本要求。
1.7.2供48個月至96個月兒童獐使用的玩具含有的潛在危險的邊緣如系玩具功能必需的部份,必須按5.2規定加貼警告標簽。供4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觸及危險利邊。
1.7.3金屬玩具可觸及的金屬邊緣,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險的毛刺和斜薄邊或者必須將金屬邊折疊、卷起,或形成螺旋邊或用永久固定裝置或涂層復蓋。
注2:不管邊緣用何方式處理,必須符合1.7.1的銳邊技術要求。如果使用保護裝置,上述裝置按適用的程序進測試后不能脫離。
1.7.4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觸及邊、角或模子接口處應無由毛刺和溢料產生的危險邊緣,或者應被保護使危險邊緣不外露。
1.7.5外露的螺栓和螺紋桿,如果螺栓和螺紋桿的末端為可觸及,螺紋不能有外露的危險利邊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須由光滑的帽復蓋,使危險的利邊和毛刺不外露。
1.8 可觸及利尖
玩具不得有因以一原因產生的可觸及潛在危險利尖:玩具的結構,緊固不良的裝配零件,如金屬線、銷、釘、U形釘;栽切不良的金屬片;螺絲的毛刺、帶毛刺的木件。
1.8.1潛在危險利尖定義見 16 CFR 1500.48。
1.8.2供48到96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中可觸及的有潛在危險的利尖如果是功能必需的,例如縫紉玩具中的針,必須按2.2規定加貼警告標簽。供4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觸及的功能性利尖。
1.8.3木材
在按適用程序進行測試前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觸及的表面和邊緣不能有毛刺。
1.9 突起
本要求涉及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玩具中的潛在危險突起。本要求目的在于減少當兒童跌在剛性突起時可能產生皮膚刺傷的危險,例如未受保護的軸端、操作桿、裝飾物。由于眼睛和嘴內部的極端敏感性,本要求沒有也不準備對身體的這些部位提供保護。如果突起物顯示對皮膚產生刺傷的潛在危險,必須用合適的方式對其加以保護,例如將金屬末端彎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護帽或蓋以有效增加可能與皮膚接觸的面積。
1.10 釘和緊固件
釘和緊固件不得產生銳尖、銳邊、攝入或突起的危險。釘和緊固件的尖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觸及。用做軸的釘和緊固件的附加要求見1.14。
1.11 金屬絲和桿件
用在玩具內部的金屬絲和桿件,如果在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試驗后可觸及,其末端必須加以處理以避免存在潛在危險的尖端和毛刺,必須折彎或用光滑的保護帽或蓋來保護。用在玩具中起嗇剛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屬絲或其它金屬材料,如果可用適用的最大外力彎曲60度角,按5.12 進行試驗時不能斷裂而產生危險尖端、邊緣或突起危險。在組件(金屬絲或桿)主軸距組件(金屬絲或桿)與玩個主體交叉點的2±0.05in(50±1.3mm)處,如果組件長度不足2in(50mm) 時則在組件末端處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最大作用力必須如下[誤差±0.51b(±0.02kg)]:
10 1b(45N)18個月或以下兒童的玩具
15 1b(67N)18個月以上至96個月兒童的玩具
1.12.包裝薄膜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由于薄的包裝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險。用做玩具包裝材料或玩具本身的輕性塑料薄膜袋和軟性塑料薄膜的額定厚度必須為0.00150in(0.03810mm)以上,但實際厚度絕對不能少于0.00125in(0.03175mm)。厚度的測定必須按試驗方法D 374 中的方法C進行。本要求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1.12.1周邊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長小于14in(360mm)的袋子。
1.12.2周邊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長為14in(360mm)或以上,袋長度和完全拉伸后的袋口周長總和小于23in(584mm)。
1.12.3額定厚度小于0.00150in (0.0381mm)包裹玩具的收縮薄膜,一般當顧客打開包裝時薄膜就被破壞。
1.13 繩和橡皮筋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減少可能同可觸及的繩和橡皮盤引起的纏繞和勒傷危險。
1.13.1玩具上的繩和橡皮筋
供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其要求見1.13.2) 上含有或系有的繩和橡皮筋,在松馳狀態和隨便受5 1b(2.25kg)的生荷時測量,其最大長度必須小于12in(305mm)。如果繩/橡皮筋或多段繩/橡皮筋可纏結或/和形成環狀而與玩具的任何部位連接,包括在繩/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著件,在 51b(2.25kg)的重力作用下,環的周長必須小于14in(356mm)
1.13.1.1 自縮拖拉繩
供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玩具上繩索牽引機構的可觸及繩索,除直徑為小于1/16in(2mm)的單纖維繩外,在玩具固定于最易回縮的位置而繩索垂直懸掛并完全伸直進,施加21b(0.9kg)的重荷時的回縮距離不得超過1/4IN(6mm)。直徑為1/16in(2mm)或以下的單纖維繩在按上述方法測試,在承受11B(0.45kg)的重荷時不應回縮。
1.13.2拖拉玩具
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長度超過12in(300mm)的繩和橡皮筋,不能有可能使繩子或橡盤纏繞成環狀的珠子或其它附件。
1.13.3飛行裝置的繩和線音
系在用來玩耍的飛行裝置上超過6ft (1.8m)長的風箏繩和手牽線,在相對濕度不小于45%溫度不超過75。F(24℃)的條件下用高壓電擊穿表測量時 ,電阻值必須超過108Ω.cm。
1.14 輪、輪胎和輪軸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時小輪子或輪胎脫離可能引起的攝入危險(如1.6所述),以及玩具上在濫用時可能從玩具上脫落的輪子組合部件上的突起輪軸產生的劃傷或刺傷危險。本要求必須用于供96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預先裝配好的和拆裝的玩具的運輸輪,本要求沒有考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