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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并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范,即UN38.3(UNDOT)的測試。
產品范圍:
各種鉛酸蓄電池(如汽車啟動用鉛酸蓄電池、固定型鉛酸蓄電池、小型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等)
各種動力二次電池(如動力車用電池、電動道路車車用電池、電動工具用電池、混合動力車用電池等)
各種手機電池(如鋰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鎳氫電池等)
各種小型二次電池(如筆記本電腦電池、數碼相機電池、攝像機電池、各種圓柱型電池、 無線通訊電池、便攜式DVD電池、CD和MP3播放器電池等)
各種一次電池(如堿性鋅錳電池、鋰錳電池等)
UN38.3測試項目:
T.1 高度模擬試驗:在壓力≤11.6kPa,溫度20±5℃的條件下。
T.2 熱測試:在75±2℃和-40±2℃的條件下進行高低溫沖擊試驗,在極限溫度中存放時間≥6h,高低溫轉換時間≤30min,沖擊10次,室溫(20±5℃)存放24h,試驗總時間至少一周
T.3 振動試驗:15min內從7Hz至200Hz完成一次往復對數掃頻正弦振動,3h內完成三維方向12次振動;
T.4 沖擊試驗:150g、6ms或50g、11ms半正弦沖擊,每個安裝方向進行3次,總共18次;
T.5 外短路試驗:在55±2℃、外電阻<0.1Ω條件下短路,短路時間持續到電池溫度回到55±2℃后1h。
T.6 碰撞試驗:9.1kg重物自61±2.5cm高處落于放有15.8mm圓棒的電池上,檢測電池表面溫度。
T.7 過充電試驗:在2倍的最大連續充電電流和2倍的最大充電電壓條件下,對電池過充24h。
T.8 強制放電試驗:電池串連12V直流電源,以最大放電電流進行強制放電。
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a)在試驗T.1至T.6中,沒有發生解體或起火 。
(b)在試驗T.1、T.2和T.5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易燃或腐蝕性物質。
(一)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二)沒有發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38.3.4.7.1所示者的排氣或滲漏。
(c)在試驗T.3和T.6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或腐蝕性物質。
(一)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二)沒有發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38.3.4.7.1所示者的排氣或滲漏
包裝要求:
1. 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
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 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 24個原電池或 12 個電池,
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
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
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
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
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 30kg。
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 UN3090 或 UN3091 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 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 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 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 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
而對于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 800mah(800毫安小時),
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安培小時)=0.24 克。
(二)符合 UN 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 3 部分 38.3 款的所有要求。樣品及資料要求樣品
各認證所需提交的的樣品請直接聯系我們。 送交的樣品必須保證是正式合格樣品,其內部電氣結構和外觀都必須和以后出口的批量產品一致。 樣品上的商標型號必須清晰可靠。文件資料規格書及實驗室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