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起,歐盟舊版的鎳釋放標準EN 1811:1998+A1:2008被新版標準EN 1811:2011替代。
1.新舊版標準的比對
新版的標準較舊版的標準主要有以下不同:
● 范圍擴大至所有與人體長期接觸的物品,以及延伸至刺穿人體的部件;
● 測試溶劑的制備進行測試和有所改變;
● 校正因子0.1被棄用,引入了測試不準的概念,即在不確定的范圍內無法斷定合格與否;
● 添入了一個新的標準附錄C;
● 新版標準EN 1811:2011將太陽鏡和眼鏡框架排除在外,而太陽鏡和眼鏡框架的鎳的釋放測試使用EN 16128:2011。
2.歐盟關于鎳釋放的規定
歐盟在REACH法規的附件XVII中就對于與皮膚長期接觸的鎳的含量有相應的規定:
● 在由穿刺引起的傷口愈合過程中插入耳孔或人體其他部位的耳釘或其他類似物品,其鎳釋放量應低于0.2μg/cm2/周
● 與皮膚長期直接接觸的制品,如戒指、手鐲等其鎳釋放量應低于0.5μg/cm2/周。
3.業界關注
由于校正因子0.1被棄用,引入了測試不準的概念,因此在實際測試中:
● 與皮膚長期直接接觸的制品中的鎳釋放量不大于0.28μg/cm2/周(含0.28μg/cm2/周)時被判定為合格;而當 0.28μg/cm2/周<含量<0.88μg/cm2/周時被判定為結果未知(即不能判斷為合格或不合格);鎳釋放量大于等于0.88μg/cm2/周時被判定為不合格;
● 由穿刺引起的傷口愈合過程中插入耳孔或人體其他部位的耳釘或其他類似物品中的鎳釋放量不大于0.11μg/cm2/周(含0.11μg/cm2/周)時被判定為合格;而當0.11μg/cm2/周<含量<0.35μg/cm2/周時被判定為結果未知(即不能判斷為合格或不合格);鎳釋放量大于等于0.35μg/cm2/周時被判定為不合格。
4.金標(GSC)提醒:
鎳是一種常見的金屬,在飾品中常以鍍層或合金的形式存在。與皮膚長期接觸的過程中,這些產品釋放的鎳可能會導致皮膚過敏甚至皮炎。慢性吸入鎳可導致心、腦、肝等退變。